(2024年3月14日市政协机关党组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莆田市政协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市政协机关公文办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协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协机关公文是市政协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全国政协、省政协和中共莆田市委有关要求的重要方式,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工具,各委室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坚持集中统一与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各委室应严格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行文。
第五条 办公室主管市政协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负责机关公文处理相关制度的制定、修订、解释,定期指导和督促检查机关各委室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 各委室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公文处理能力。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市政协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周知或者落实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五)通报。适用于传达重要精神、告知重要情况,表彰先进、批评错误。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询问,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或相关部门和单位请示事项。
(九)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格式通常由公文名称、发文字号、签发人、秘密等级、紧急程度、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发文时间、附注、抄送机关等部分组成。
(一)公文名称(即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置于公文首页上端居中。公文名称和文头的横线,均用红色套印。
(二)发文字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号(用六角括号括入)、顺序号,置于公文名称之下,横线之上正中。
(三)公文标题,置于横线之下,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全称、公文主要内容和文种。在标题中,附转发有关公文应加书名号外,其他不加书名号。
(四)会议通过的公文,如“决议”“决定”,应在标题之下的括号中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如某年某月某日某某会议通过)。
(五)签发人,供上行文用。置发文字号右侧空两个字,注明签发人姓名。
(六)秘密公文的秘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在公文首页左上角。绝密公文应编份数顺序号,注在左角密级之上。
(七)紧急公文的紧急程度分为“特急”“急”两种,注在公文首页左上角密级之下。
(八)根据公文内容涉及的范围确定主报、抄报机关和送发机关,送发机关顺序应是先党委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按顺序排列,下同)后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再人大常委会机关、军事机关、检察院、法院、新闻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如有省级机关应将省级机关排列在前),最后是市政协领导和机关各委室。
(九)主送机关置于标题之下、正文之上,起头顶格。机关名称应为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决定、决议和规定,主送机关应置于公文末页的抄送机关栏内第一行,注明“主送”。
(十)附件应在正文之后,落款日期之前,注明附件名称和顺序。批转和转发的公文,在标题和正文中已有表述,不再作为附件加注。
(十一)正式公文一律加盖印章。盖印章的公文不写机关名称。批转和转发的公文应将印章改写成机关名称。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几个机关会签的公文,以主办机关负责人最后签发的日期为准。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时,应调整行距、字距解决,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几个机关的联合发文,应按文头上排列的机关顺序盖印。
(十二)附注用于直接发到市政协委员或常务委员的普发性公文(如此件发到全体委员)等,应注在落款之下靠左侧并加括号。
(十三)抄送机关置于公文末页下端,上下标以横线。
(十四)印发机关置于抄送机关栏下一行,注明公文的印发机关名称和印发日期。
(十五)页码编注,公文应按张页的顺序编注页码。
第九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标准执行。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 市政协机关的行文关系,应根据自己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一条 向上级机关的请示,一般只主报直接上级机关,如需报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用并报或抄报形式,主报机关负责答复请示问题。
第十二条 平行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告之事项、联系工作、互相申请解决有关事项,相互行文时用函,不用请示、报告和批复。
第十三条 向上级机关报送请示、报告,不可同时向下级机关发送;向平行和不相隶属机关重要行文,可以抄报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四条 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必须一文一事,不得一文数事。请示和报告要分开,不要写为请示报告,或把请示写成报告,也不要在报告、简报或情况反映、送阅件中夹带请示问题。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的请示,除上级机关的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的公文可直接呈送负责人外,其他公文一律不得直接呈送负责人审批,也不要在报上级机关的同时又报送负责人。
第十六条 向上级请示工作,报告情况不得越级行文,因紧急、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报告时,应说明情况并抄报越过的机关。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七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八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公文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符合市政协的实际情况,完整、准确地体现本会及领导意图。
(三)重点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四)公文用词要准确、规范,使用简称时,应先用全称,在全称后面括号内注明简称,不写不规范的字和自造的简化字。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文件中时间应写具体年月日,如多次使用,第一次书写年月日,以后可省略年;引用公文,应注明被引用公文的发文单位、时间、标题(加书名号)和文件字号(加括号),引用的原文加引号。
(六)公文中的数字除必须使用汉字外,其他数字均用阿拉伯字书写。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
(七)根据公文内容准确地拟定公文标题和使用公文种类。
第十九条 为确保公文质量,必须认真做好公文的校对、审核、签发工作。
第二十条 公文审核的重点:
(一)是否需要行文;
(二)是否符合公文报批程序和行文规则;
(三)公文内容是否符合起草公文的有关要求;
(四)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文审核签发程序:
(一)负责起草公文的委室负责人签字后送办公室分管领导核稿并签字;
(二)市政协党组公文,由秘书长及分管领导会稿后,送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市政协公文,由秘书长及分管领导会稿后,送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市政协机关党组公文,由机关党组书记或机关党组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重要文件须报市政协党组书记或党组副书记审阅后再签发;市政协办公室公文由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重要文件须报秘书长、主席或分管副主席审阅后再签发;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公文,由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签发,重要文件须送分管副主席审阅后签发。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负责人审批和签发公文要认真负责,签署自己的具体意见、姓名和日期,不能只签姓不签名,或只签名不签姓,也不能划圈代替,文字不能批在装订线左侧。
第二十三条 草拟、修改、审批、签发公文应用钢笔或毛笔,不能使用铅笔、圆珠笔、红水笔或其他颜色笔。印出的公文由负责公文起草的科室进行校对。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 市政协收文办理的基本任务是收发、登记、分办、传递、承办、审批、印制、立卷、归档等,要做到及时、准确、保密。
第二十五条 市政协收文办理工作在秘书长领导下,按照分工负责的办法进行。市政协办公室秘书科统一办理公文收登、传递、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
(一)市政协办公室秘书科对收到的各种公文、资料,应及时进行登记,一般先送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提出分办和拟办意见后,送有关领导阅示,重要的急件应视其内容直接送主席、秘书长或有关领导;
(二)对中央、省委、市委和国务院、省、市政府的公文,要按照规定的阅读范围送阅,需要贯彻执行的公文,送有关处室,由其根据领导批示提出贯彻执行意见;
(三)收到上级领导批示的查办件,上级政协发来需要办理的公文和有关单位商洽工作的函,提出拟办意见后,送分管秘书长批办后转办。
(四)各单位送来的抄送件、简报、送阅件、参考资料等,经核定后,分送有关领导和科室负责人阅读;各单位给市政协领导的会议通知、请柬、参观票等,按照领导分工办理,必要时由秘书长协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委室承办和催办公文的要求:
(一)各委室根据各自的业务分工,承担有关公文的承办和催办工作;
(二)各委室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仔细研究公文内容和要求,认真办理,办理结果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答复来文单位;
(三)市政协报上级领导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由起草公文的委室催办,并向有关领导汇报办理结果;
(四)领导批示的查办件,由秘书科送秘书长批办后送有关委室进行转办和催办;
(五)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秘书科转办和催办;
(六)各委室转往外单位办理的有关公文,按照谁转办谁催办的原则办理;
(七)公文一般应在十五天内办完并答复办理结果。另有办理时限要求的,应按要求办结;逾期未办结的,应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应按照要求,及时将公文正文、定稿和有关材料送秘书科档案室存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政协机关及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三十条 市政协机关公文由办公室秘书科统一管理。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或部门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
第三十三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四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在案卷移交后,经鉴定和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五条 提案、建议案的处理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收文办理工作流程图
2.发文办理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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