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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文办会】1. 莆田市政协机关公文办理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24-10-16】 【来源:本站】 【阅读:次】


(2024314市政协机关党组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莆田市政协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市政协机关公文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协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协机关公文是市政协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全国政协、省政协和中共莆田市委有关要求的重要方式,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工具,各委室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坚持集中统一与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各委室应严格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行文。

第五条  办公室主管市政协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负责机关公文处理相关制度的制定、修订、解释,定期指导和督促检查机关各委室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  各委室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公文处理能力。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市政协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周知或者落实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五)通报。适用于传达重要精神、告知重要情况,表彰先进、批评错误。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询问,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或相关部门和单位请示事项。

(九)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格式通常由公文名称、发文字号、签发人、秘密等级、紧急程度、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发文时间、附注、抄送机关等部分组成。

(一)公文名称(即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置于公文首页上端居中。公文名称和文头的横线,均用红色套印。

(二)发文字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号(用六角括号括入)、顺序号,置于公文名称之下,横线之上正中。

(三)公文标题,置于横线之下,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全称、公文主要内容和文种。在标题中,附转发有关公文应加书名号外,其他不加书名号。

(四)会议通过的公文,如“决议”“决定”,应在标题之下的括号中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如某年某月某日某某会议通过)。

(五)签发人,供上行文用。置发文字号右侧空两个字,注明签发人姓名。

(六)秘密公文的秘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在公文首页左上角。绝密公文应编份数顺序号,注在左角密级之上。

(七)紧急公文的紧急程度分为“特急”“急”两种,注在公文首页左上角密级之下。

(八)根据公文内容涉及的范围确定主报、抄报机关和送发机关,送发机关顺序应是先党委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按顺序排列,下同)后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再人大常委会机关、军事机关、检察院、法院、新闻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如有省级机关应将省级机关排列在前),最后是市政协领导和机关各委室。

(九)主送机关置于标题之下、正文之上,起头顶格。机关名称应为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决定、决议和规定,主送机关应置于公文末页的抄送机关栏内第一行,注明“主送”。

(十)附件应在正文之后,落款日期之前,注明附件名称和顺序。批转和转发的公文,在标题和正文中已有表述,不再作为附件加注。

(十一)正式公文一律加盖印章。盖印章的公文不写机关名称。批转和转发的公文应将印章改写成机关名称。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几个机关会签的公文,以主办机关负责人最后签发的日期为准。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时,应调整行距、字距解决,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几个机关的联合发文,应按文头上排列的机关顺序盖印。

(十二)附注用于直接发到市政协委员或常务委员的普发性公文(如此件发到全体委员)等,应注在落款之下靠左侧并加括号。

(十三)抄送机关置于公文末页下端,上下标以横线。

(十四)印发机关置于抄送机关栏下一行,注明公文的印发机关名称和印发日期。

(十五)页码编注,公文应按张页的顺序编注页码。

第九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标准执行。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  市政协机关的行文关系,应根据自己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一条  向上级机关的请示,一般只主报直接上级机关,如需报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用并报或抄报形式,主报机关负责答复请示问题。

第十二条  平行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告之事项、联系工作、互相申请解决有关事项,相互行文时用函,不用请示、报告和批复。

第十三条  向上级机关报送请示、报告,不可同时向下级机关发送;向平行和不相隶属机关重要行文,可以抄报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四条  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必须一文一事,不得一文数事。请示和报告要分开,不要写为请示报告,或把请示写成报告,也不要在报告、简报或情况反映、送阅件中夹带请示问题。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的请示,除上级机关的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的公文可直接呈送负责人外,其他公文一律不得直接呈送负责人审批,也不要在报上级机关的同时又报送负责人

第十六条  向上级请示工作,报告情况不得越级行文,因紧急、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报告时,应说明情况并抄报越过的机关。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七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八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公文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符合市政协的实际情况,完整、准确地体现本会及领导意图。

(三)重点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四)公文用词要准确、规范,使用简称时,应先用全称,在全称后面括号内注明简称,不写不规范的字和自造的简化字。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文件中时间应写具体年月日,如多次使用,第一次书写年月日,以后可省略年;引用公文,应注明被引用公文的发文单位、时间、标题(加书名号)和文件字号(加括号),引用的原文加引号。

(六)公文中的数字除必须使用汉字外,其他数字均用阿拉伯字书写。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

(七)根据公文内容准确地拟定公文标题和使用公文种类。

第十九条  为确保公文质量,必须认真做好公文的校对、审核、签发工作。

第二十条  公文审核的重点:

(一)是否需要行文;

(二)是否符合公文报批程序和行文规则;

(三)公文内容是否符合起草公文的有关要求;

(四)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文审核签发程序:

(一)负责起草公文的委室负责人签字后送办公室分管领导核稿并签字;

)市政协党组公文,由秘书长及分管领导会稿后,送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市政协公文,由秘书长及分管领导会稿后,送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市政协机关党组公文,由机关党组书记或机关党组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重要文件须报市政协党组书记或党组副书记审阅后再签发市政协办公室公文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重要文件须报秘书长、主席或分管副主席审阅后再签发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公文,由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签发,重要文件须送分管副主席审阅后签发

第二十  各级负责人审批和签发公文要认真负责,签署自己的具体意见、姓名和日期,不能只签姓不签名,或只签名不签姓,也不能划圈代替,文字不能批在装订线左侧。

第二十  草拟、修改、审批、签发公文应用钢笔或毛笔,不能使用铅笔、圆珠笔、红水笔或其他颜色笔。印出的公文由负责公文起草的科室进行校对。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  市政协文办理的基本任务是收发、登记、分办、传递、承办、审批、印制、立卷、归档等,要做到及时、准确、保密。

第二十  市政协文办理工作在秘书长领导下,按照分工负责的办法进行。市政协办公室秘书科统一办理公文收登、传递、管理工作。

第二十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

(一)市政协办公室秘书科对收到的各种公文、资料,应及时进行登记,一般先送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提出分办和拟办意见后,送有关领导阅示,重要的急件应视其内容直接送主席、秘书长或有关领导

(二)对中央、省委、市委和国务院、省、市政府的公文,要按照规定的阅读范围送阅,需要贯彻执行的公文,送有关处室,由其根据领导批示提出贯彻执行意见;

(三)收到上级领导批示的查办件,上级政协发来需要办理的公文和有关单位商洽工作的函,提出拟办意见后,送分管秘书长批办后转办。

(四)各单位送来的抄送件、简报、送阅件、参考资料等,经核定后,分送有关领导和科室负责人阅读;各单位给市政协领导的会通知、请柬、参观票等,按照领导分工办理,必要时由秘书长协调处理。

第二十  各委室承办和催办公文的要求:

(一)各委室根据各自的业务分工,承担有关公文的承办和催办工作;

(二)各委室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仔细研究公文内容和要求,认真办理,办理结果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答复来文单位;

(三)市政协报上级领导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由起草公文的委室催办,并向有关领导汇报办理结果;

(四)领导批示的查办件,由秘书科送秘书长批办后送有关委室进行转办和催办;

(五)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秘书科转办和催办;

(六)各委室转往外单位办理的有关公文,按照谁转办谁催办的原则办理;

(七)公文一般应在十五天内办完并答复办理结果。另有办理时限要求的,应按要求办结;逾期未办结的,应说明原因。

  公文办理完毕,应按照要求,及时将公文正文、定稿和有关材料秘书科档案室存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第七章  公文管理

  市政协机关及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三十条  市政协机关公文由办公室秘书科统一管理。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第三十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或部门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

第三十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在案卷移交后,经鉴定和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  提案、建议案的处理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收文办理工作流程图      

      2.发文办理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