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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莆田市政协机关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4-10-16】 【来源:本站】 【阅读:次】

(2024314市政协机关党组会议修订

 

一、市政协党组、政协莆田市委员会、市政协机关党组、市政协办公室、市政协机关党委、市政协机关工会委员会的印章(含钢印等)由机要秘书管理,各委室、下属各事业单位、各党支部的印章各自有专人管理。

二、加盖市政协党组印章的公文材料等,由市政协党组书记经授权的市政协党组成员签批用印;加盖政协莆田市委员会印章的公文(含介绍信、证书、报表等)材料,由市政协主席或委托副主席、秘书长签批用印,有明确工作分工的按工作分工由副主席签批用印;加盖市政协办公室印章的公文(含介绍信、证书、报表等),由市政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批用印;加盖市政协机关党组印章的公文材料等,由市政协机关党组书记签批用印;加盖市政协机关党委印章的公文材料等,由市政协机关党委书记签批用印;加盖其他委室印章的公文(含介绍信等),由各委室主任或经授权的副主任签批用印;加盖市政协机关工会印章的公文材料等,由市政协机关工会主席签批用印;以上各类公文如原稿已经上述领导签发,则可分别用印。开具介绍信、证明、便函等函件时,必须保留领导签批的原件。

三、印章管理人员鉴印时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登记制度,对不符合用印手续、规定,或公文不符合规范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用印。鉴印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制度,不得外泄秘密事项。

四、市政协和市政协办公室的重要文件(如政协全会的选票等)需要由印刷厂或其他单位印制时,须经领导批准并由相应的印章管理人员监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