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市政协机关党组会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重大部署,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市政协组织学习调研工作,提高工作实效,深化成果转化运用,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协机关各委室、下属事业单位和调研组成员学习调研活动。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学习调研,是指市政协组织的在省内或到省外(不含国外、境外)调研、考察及工作交流等公务活动;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学习调研活动。 第三条 科学筹划。学习调研须严格按照每年年初上报的学习调研计划,制定具体的调研方案。 (一)人员组成:1.市政协机关干部职工(含借调人员);2.政协委员;3.调研课题涉及的主要单位可派人参加;4.县区政协相关人员。不得安排与学习调研无关的人员参加,前往其他省市学习调研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10人以内。 (二)时间地点: 1.市内:各委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 2.省内市外:原则上,每个委室每年3次左右,每次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3.省外:原则上,每个委室每年1次,天数控制在8天以内(含周末),每次不超过2个省份、4个城市,非政协机关的市政协委员每年不超过1次。 (三)统筹安排:各委室根据年度工作议题做好时间安排,学习调研方案报秘书长统筹,确保时间错开、学习调研的城市不重复。同时,应将学习调研方案报办公室秘书科备案。 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学习调研次数、时间、人员的,须经市政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开展学习调研工作。 第四条 规范程序。到市外学习调研前,须将调研方案按照“分级管理,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报批。具体流程为:主席会议成员参与学习调研的,需书面报主席批准;委室负责人参与学习调研的,需书面报分管副主席审核后报主席批准;其他机关干部参与学习调研的,需书面报委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副主席批准。参与学习调研的人员须填写《市政协公务外出审批单》,按规定程序审批,作为报销差旅费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学习调研活动。 第五条 注重成果。学习调研应注重成果运用,每次学习调研都要有明确的主题、目标、任务,学习调研结束后应及时提交调研、考察报告等成果性材料,学习调研成果应实事求是地分析和归纳问题,要结合莆田市实际情况及各工作岗位特点提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对策建议。要注重加强学习调研成果的转化运用,坚持研以至用,积极通过社情民意信息、提案、会议发言、专题调研报告等形式,切实把学习调研成果转化为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参考和市政协具体的工作思路和举措。 第六条 严肃纪律。学习调研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制度规定。 (一)政治纪律。要严格按批准的计划和路线进行,不得擅自变更路线和延长日程等,确需变更原计划安排的,必须经原审批领导同意并补办相关手续。要注意言行举止,不得有违规违纪违法和有损政协干部形象的言行。严禁向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摊派费用,或接受资助,严禁借学习调研名义公款旅游。 (二)财经纪律。严格遵守财经制度,尽量减少非必要支出,在学习调研结束后1个月内上报差旅费,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