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市政协机关党组会议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干部教育培训的要求,不断提高机关干部职工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适应新时代人民政协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市政协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干部培训
(一)根据省政协和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莆田市行政学院)等单位分配的培训名额,办公室提出参加培训初步人选,并征求市政协分管领导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市政协党组主要领导审批。
(二)经组织选派的参训人员,脱产培训的时间给予保证;培训期间的有关福利待遇不变;培训相关费用严格按照规定报销。
(三)经主席会议研究,每年可选派部分机关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委员培训班、暑期读书班培训学习。
(四)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二、网络学习培训
根据干部培训要求,组织干部参加“学习强国”学习和网络培训等。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一)基本原则
1.按照保不影响本职工作和就地就近的原则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一般不批准跨地区特别是跨省学习。
2.同阶段参加学习人数,3人以下(含3人)委室可安排1人,3人以上委室不超过本委室现有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审批程序
1.本人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报考学校招生简章,经所在委室同意,由办公室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
2.取得在职学历、学位后,若再申请报考学习其他在职学历、学位,应至少间隔3年。
(三)学习时间
1.经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各委室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参加集中面授辅导和考试时间,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2.全年学习请假时间累计超过本人年度休假时间的,不再享受当年休假。
(四)学历、学位更改
1.取得在职学历、学位证书后,本人应及时向办公室提交更改学历、学位的书面申请,并附上在职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非中央党校和省委党校的,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证明材料)、学籍材料(报考表、学籍登记卡、成绩总表、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鉴定表、毕业生论文评审表等),经办公室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最后报市组织、人事部门认定。
2.对弄虚作假和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学历、学位,欺骗组织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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