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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莆田市政协机关保密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24-10-16】 【来源:本站】 【阅读:次】


(2024314市政协机关党组会议修订

 

为加强市政协机关的保密工作管理,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协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市政协机关保密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法》及相关规定,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依法管理国家秘密,不断提高技术防范能力和现代化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市政协履行职能服务。

第二条  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每个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义务。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执行保密守则,履行保密承诺,接受保密管理,杜绝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三条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应当遵循精准确定、严格审查、分类管理、保障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协机关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确定涉密岗位及其涉密等级,对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  文件保密

第五条  机要文件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专人专柜保管。

(一)机密文件、资料都要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不在机要办公室以外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个人不得保存机密文件,由于工作需要暂时使用的文件,应妥善保管,用完后及时退还。

(二)一切文件,特别是标有密级的文件,在收发、传递、送阅、制作、办理、保管、归档销毁过程中,必须建立明确的责任制,防止文件丢失和发生失、泄密事件。

(三)绝密文件、密码电报由办公室机要保密人员统一管理。秘密文件要按规定的范围阅读或传达,未经发文部门或秘书长同意,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泄露。要严格按照秘书长批示的传阅范围,限定人员阅读,并做好随阅随退。如阅文人不在,不得把文件放在其办公室或交给他人代转。

(四)对发出、收进和内部运转的文件、刊物、资料等,都必须登记、编号,交接时履行签字手续。

(五)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转发、翻印和复印秘密文件。

(六)严格遵守机密文件、资料的管理、出借制度和登记手续。机密文件、资料不准私自摘录和引用,不准擅自给他人传看或向外传播,不准私自拆阅他人经管的文件信件。借阅秘密文件时,必须登记签字。借阅绝密文件须经秘书长批准。非因工作需要和非阅读范围的人员,不得借阅秘密文件。

(七)及时清退文件。清退文件的原则:一是时限,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二是齐全,需清退的文件一份不少,件件完好无损。传阅文件要及时催退回收,不得压误。办公室要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及时做好中央和省、市委文件清退工作。任何个人不得擅自销毁秘密文件。

(八)个人外出开会带回的会议涉密文件,阅办完后应及时交机关档案室存档。

(九)向有关领导送阅的绝密文件必须由工作人员送达。

(十)分管文件的机要人员,因工作调动或退休时,必须把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全部移交清楚。移交时,要造册、清点、核对,并办理签字手续。在清查、清退中如有发现丢失现象,要及时追查处理。

第三章  档案保密

第六条  市政协机关的文书档案,统一由设在办公室的机关档案室保存管理。

(一)本机关工作人员查阅档案,必须严格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注明查阅内容,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二)查阅档案时,只能查阅有关部分,不许翻阅其他部分或摘抄无关的内容。摘抄的有关内容经审核无误后,方可盖章。

(三)查阅绝密文件、电报、省军级和地师级文件、重要会议的文件材料以及市政协主席会议、党组会议、机关党总支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纪要,须经市政协主管领导或秘书长批准。

第四章  领导干部保密要求

第七条  市政协领导干部应遵守以下保密守则: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应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四)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非涉密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机关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讯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七)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严格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八)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九)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十)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十一)及时将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清退、归档;离开办公室时,应将阅办的秘密文件放入文件柜内,或交还办公室保管。

第五章  机关工作人员保密要求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保密工作要求:

(一)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九)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达机密事项;

(十)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十一)不同工作岗位的同志之间不互相交谈自己工作内的机密。不在办公室进行娱乐活动;

第九条  秘密文件在收发运转过程中,要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不得丢失。

第十条  个人不得长时间保存秘密文件。阅办完的秘密文件应及时向办公室清退归档。

第十一条  不准将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作为废品处理。

第十二条  不准向境外和国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及电台、电视台投寄提供涉密文稿。

第十三条  不准私自摘抄秘密文件;不准将秘密文件私自带出或借出;不准向家属、亲友和其他不应知悉者泄露和传播自己知道的秘密事项。

第十四条  不准隐瞒泄密事件。发现丢失秘密文件,应采取措施追查寻找,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  调动工作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全部文件进行清理登记移交,并由机关保密领导小组指定监交人负责监交,手续交接清楚后方可离开。

第六章  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涉密计算机实行专人专用,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到定机定人定号,做好登录口令设置,并登记备案;网络管理人员负责对本机关涉密计算机及其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涉密计算机严禁存储、处理和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七条  涉密计算机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向保密部门报告,抓紧维修清除故障,确保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涉密计算机上互联网,坚持做到“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携带便携式计算机外出时,应采报必要的保密措施,使用人为第一责任人,返回后要进行保密检查。

第十九条  严格禁止从互联网将数据拷入涉密计算机。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上配备、安装和使用摄像头、无线设备等。涉密计算机在使用外来数据盘时,必须进行检测、清除病毒,在确保安全保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涉密计算机进行维护维修时,应到保密部门指定的维护维修单位进行,并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要在现场监督维护维修。

第二十一条  严禁私自改变涉密计算机的用途。拟报废或更换涉密计算机,要严格按照相关保密规定要求,由单位统一送保密部门进行消磁处理和物理损毁。

第七章  保密要害部位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市政协工作实际,将市政协办公室纳入机关保密要害部位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谁在岗、谁负责”原则,机关保密要害部位人员要增强保密意识,随时加强检查,做到警钟长鸣。

第二十四条  保密要害部位要随时开展经常性的保密自查,并接受市政协秘书长、分管领导和市级保密部门的业务检查。针对存在的安全和保密隐患及时整改,不留隐患。

第二十五条  机关保密要害部位下载、打印、复印的资料、文件,一定要慎重保管,废弃的要作粉碎处理,防范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十六条  机关应当对拟任(聘)用到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进行上岗前保密审查,被审查人员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必要时,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申请协助审查。

第二十七条  市政协机关干部对涉密人员有监督的权利,发现涉密人员在公开场合发表对党和国家不利的言论、联系国内外敌对组织等,应当及时向市政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进行检举。

第二十八条  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二十九条  涉密人员离职离岗应当经本机关保密提醒谈话,签订离职离岗保密承诺书。涉密人员离职离岗应当实行脱密期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