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市政协机关党组会议修订)
为加强市政协机关效能建设,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市政协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方式
市政协机关各委室、下属事业单位实行签到考勤管理,考勤地点设置在机关大楼一楼。机关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间,准时上下班,办公室按月汇总《莆田市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出勤情况统计表》。
二、假期种类
(一)年休假。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规定,干部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 20年的,年休假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个别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当年度不能休假的,可在次年第一季度内补休。
根据上述工作年限,一个自然年内请病假累计分别超过2个月、3个月、4 个月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二)事假。原则上每人每年累计不得超过8个工作日。
(三)病假。因病请假应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其中病假超过一个月的应有市级以上医院证明。
(四)婚假与产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
(五)探亲假。凡工作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探亲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六)丧假。直系亲属死亡时,酌情给予3天的丧假;若需前往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予路程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期间有关待遇详细规定见《中共莆田市委组织部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待遇规定的通知》(莆人社文【2021】187号)。
三、审批权限
(一)科级(含)以下人员请假2天(含)以内的,由委室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至本人应享受年休假期内的,应逐级报至秘书长审批;请假超过本人应享受年休假期的,应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副处级领导干部及四至一级调研员请假2天(含)以内的,由所在委室负责人审签,报秘书长审批;请假3天至本人应享受年休假期内的,由委室负责人审核,秘书长审签,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超过本人应享受年休假期的,应逐级审核,由主席审批。
(三)正副秘书长及委室主任请假的,由秘书长审核,分管副主席审签,报主席审批。
(四)主席会议成员请假的,需报告主席,超过2天的需书面报告主席批准。
四、请销假手续
(一)请假人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应填写《莆田市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必须说明事由、时间,并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批准,请假审批表统一交由办公室保管,以便考勤统计备查。
(二)若外出参加会议、下乡调研、公务接待、学习培训等公务活动,应及时向考勤人员报备。
(三)若因工作需要在节假日值班、加班的,由各委室自行安排补休或抵减已经请假天数,报办公室备案。
(四)假期结束,请假人如需续假,一般应在原假期未满之前,提出续假申请并按审批权限报批。
(五)因特殊情况,事先未能办理请假或续假手续的,应以电话或委托等方式向有关领导先行口头请假并向办公室报备,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未请假(含续假)或请假(含续假)未获准就离岗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五、考勤奖惩
(一)机关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应作为日常绩效考核及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的一项重要依据。
(二)机关工作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内,累计旷工5天的,给予通报;累计旷工10天的,由委室负责人对其批评教育;累计旷工15天以上的,由上一级负责人诫勉谈话。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三)机关工作人员要如实填写签到表、请(休)假审批表,不得弄虚作假。未经组织同意无故缺勤、超假或虚填瞒报的,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的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相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1.《莆田市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
2.《莆田市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出勤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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