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市政协机关党组会议修订)
根据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协机关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制定如下规定。
一、建立完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库,做到应备尽备
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科级以上人员须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由市政协办公室秘书科对备案人员进行汇总后报上级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并及时做好撤销及变更备案等工作。
二、集中保管出国(境)证件,做到应交尽交
(一)在职市管干部的证件管理
1.在职市管干部出国(境)证件由市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2.在职市管干部回国(境)后五个工作日内应主动将证件交还市委组织部,逾期未及时归还的应向市委组织部书面说明情况。对于经催缴仍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的,市委组织部将会同市纪委视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退休市管干部和本机关科级干部的证件管理
1.由市政协办公室秘书科对退休市管干部和本机关科级干部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实行集中统一保管。
2.对因私出国(境)的退休市管干部和本机关科级干部,按规定应在回国(境)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市政协办公室秘书科集中保管。逾期未及时归还的应向市政协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对于经催缴仍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的,将上报市政协党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停止审批其当年及下一年度因私出国(境)申请事项,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新提任的科级干部,在提任前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应于其任职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证件上交至市政协办公室秘书科。
三、实现常态化管理,做到应防尽防
(一)突出重点,全面核查。重点核查以下7类问题:
1.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
2.违规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
3.瞒报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
4.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因私出国(境)的;
5.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因私出国(境)行程、日期等的;
6.瞒报因私出国(境)情况的;
7.审批因私出国(境)事项把关不严的。
对在核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特殊情况要及时掌握上报。
(二)动态管理,加强督查。市政协办公室将定期开展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清理收缴工作,依据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相关信息,对报送情况逐人核查,对瞒报、漏报的,责令限期上交。
(三)严肃纪律,杜绝违规。对在集中清理收缴因私出国(境)证件工作中态度消极、行动迟缓、错报漏报的相关人员,将上报市政协党组,并暂停相关人员的出国(境)审批工作。
(四)高度重视,加强学习。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原则性强,责任重大,机关各委室、下属事业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对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的学习,做到人人知晓,人人遵循。
本规定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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