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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莆田市政协机关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10-16】 【来源:本站】 【阅读:次】


(2024314市政协机关党组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协机关物资采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制度,结合市政协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二条  职责归属。机关成立以秘书长为组长、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行政科科长或负责人、机关党委纪检委员、财务人员、采购人员、物资管理员为组员的采购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机关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行政科具体落实机关物资采购管理配置工作,按规定配备相关采购人员

第三条  职责分工

(一)行政科科长或负责人职责。熟悉掌握政府采购政策;修订采购方案,审查采购预算,制定采购规程,确定采购方式;处理与采购有关的质疑投诉,对采购工作进行全程监管;落实先审批后购买制度;落实采购物资先验收登记入库,并填报《市政协机关物资入库、出库审批单》后再启用的制度,对先使用后补签、手续不完整即使用的现象要及时给予制止;指导协调相关委室、科室及下属单位采购事宜。

(二)采购人员职责。负责机关日常运转的物资采购,办理单位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起草、合同会审,开标、评标等工作,协同相关人员办理所有采购物资的登记、技术指导等,负责采购档案资料的收集、装订、归档,相关文字及数据的收集统计申报、迎检材料准备等,参加采购及相关业务的学习培训。

(三)机关党委纪检委员、财务及物资管理人员职责。纪检委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对采购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程监督;财务人员负责采购项目的预算、审核、申报等;物资管理人员负责协调使用人物资保障需求等事宜,督促采购人员按规定采购配置物资,对采购项目物资进行验收登记、分发调拨、保养修缮等。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四条  执行标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和购买服务,必须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平台实施采购,不得自行采购或在其他平台采购。

(一)采购预算金额达到采购《目录》金额起点,即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须填报《市政协机关采购招标审批表》(见附件1),送有关部门核定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集中采购项目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委托的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也可自行采购,自行采购须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进行。

(三)自行采购金额5千元及以上的须订立合同。必要时由行政科成立验收小组,组织相关人员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中介机构一同验收、在验收报告上作出结论性意见、并签名盖章,验收人员对验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报销须附上验收报告材料。

(四)通用设备不能及时参加集中采购的,须报秘书长及主席签批后,方可采取跟单采购等方式进行。

(五)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的属性,若无法确定的,以有利于采购实施的原则确定,属于特殊采购的项目,委托政府代理机构采购。

(六)采购预算金额在《目录》金额起点以下及《目录》外的项目可以自行采购。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五条  申报流程

(一)由物资使用委室填报《市政协机关采购及修缮审批单》(详见附件2)。经审批后,提交办公室行政科统一汇总调配。行政科要确保单位物资物尽其用、不浪费、不闲置,确实无法调剂的,先告知使用委室并办理采购。

(二)采购人员依照财政批复的采购预算按规定执行采购,当年度未批复的,须办完批复调整手续后方可执行采购。

(三)采购员按照“信息发布、文件编制、组织评审、公示结果、合同签订、组织验收”的程序,填报《市政协机关采购招标审批表》或《市政协机关采购及修缮审批单》。招标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评审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四)供应商履行合同后,由采购员填报《市政协机关物资入库、出库审批单》,并对接技术员、物资管理员、使用人进行验收登记、安装指导、办理报销结算等。

第六条  审批权限

(一)列入年度预算的采购项目,单项支出5万元—30万元(含)的须经市政协机关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单项支出30万元以上的须经市政协党组会议研究通过。

(二)未列入当年度预算追加的采购项目,须书面申请,经委室主任核准,会计确定经费来源并审核、报秘书长审签、分管副主席或主席审批后,送财政调整、批复。

第七条  询价要求

(一)由采购人员和申请委室等2人及以上参加询价,随机选择3家及以上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

(二)行政科组织采购小组成员共同公开开标,以最低价中标,经参与成员签名后确定供应商。

(三)由采购人员填报《市政协机关采购及修缮询价记录表》(见附件3)并拟订合同、组织实施。

第五章  采购监管

第八条  机关物资采购必须在采购领导小组及驻会纪检组的监督下进行,参加采购的人员须恪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清正廉洁,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政府采购法》等处理。

第六章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市政协机关,所属各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