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市政协机关党组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协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及相关规定,结合市政协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界定。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件设施等。 (二)一般设备:指办公和公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及通讯工具、家具等。 (三)专用设备:包括仪器及文体设备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字画、纪念品等。 (五)图书和档案:指资料室和档案室的图书、文史资料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归入上述类别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分工 (一)办公室行政科负责市政协机关固定资产的购置和管理。 (二)财务人员负责资产购置计划的预算、审核、入账和资产报废、处置、更新等工作,做到账实相符。 (三)各委室具体使用人是各自领用物或使用物的保管责任人,负责各物品的日常保管。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 (一)购置的固定资产。物资采购由经办人按财政规定的配置标准填报《市政协机关采购及修缮审批单》后办理购置流程。办公室行政科要按规定办理入库出库登记。财务及物资管理员凭相关材料入账建卡。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依据主席或秘书长审签的决算书和移交清单,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财务凭相关资料入账。工程基建、修缮报销须提供经秘书长或主席审批的维修计划报告、合同或协议,工程决算书、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招投标相关资料、维修发票及清单等。工程在竣工结算前,预付进度款不得超过工程合同造价金额的80%;保证金按施工合同约定比例提留,质保期结束,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条款支付。 (三)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由物资管理员验收入库和登记,财务人员凭相关资料入账。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不需要安装即可使用的。按实际支出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税费等合计价值入账。需要安装方可使用的加计安装费入账。 (二) 自行建造的。按建造的全部支出费用作为固定资产价值入账。 (三)接受捐赠的。捐赠方提供凭据的,按票据金额加税费入账;没有提供的,按同类或类同物的当天市场价,加上支出的相关税费,作为捐赠的固定资产价值入账。 (四)无偿调入的。按调出单位账面净值加上运输费、安装费及相关税费,作为调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入账。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保管 (一)所有来源的固定资产都必须进行验收登记统一管理。由会计和物资管理员负责建立固定资产相关信息档案并做好年终归档工作。 (二)物资管理员负责出入库建卡工作,确保一物一卡,不重不漏,以明确物资使用、启用时间及存放地点。 (三)资产发生故障或损坏由使用人、告知办公室行政科物资管理员,行政科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修缮或按规定处置。 (四)转岗、退休等岗位变动人员应及时与行政科联系,办理物资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八条 行政科牵头组建机关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小组,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清查盘点的方式和程序 (一)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时进行单项或全面清查盘点;于每年11-12月份,在单位年度财务决算前,由单位清查盘点小组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二)物资管理员协同会计于盘点前对固定资产的总账、明细账、卡片进行核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清查时,要填报《市政协机关物资账、卡、物盘点对照表》(详见附件2)并通知各委室相关人员配合清查。 (三)行政科组织实地盘点后,要撰写情况报告,报送办公室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视情况向机关党组报告。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 (一)固定资产调出或报废处置。由物资管理员根据机关党组会议的决定,按规定处置。会计调账时连同纪要、批示件或审批单及处置收入凭据一并入账归档。 (二)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属自然损耗的由使用人说明,经会计及相关人员审核鉴定、送分管领导审核,报秘书长审签后由物资管理员按规定处置;因使用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毁的,由使用人书面说明,报机关党组会议研究,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失、谁赔偿”的原则进行责任认定、适当赔偿,物资管理员根据研究意见协同财务人员办理核减账目相关程序。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权限 (一)房屋及构筑物的处置。经秘书长签署意见后,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二)交通运输设备的处置。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市财政局审批。 (三)其他资产处置。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确需报废的,单价10万元及以上的,经市政协机关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秘书长审签、主席审批后,抄送市财政局备案。单价10万元以下的,经机关党组会议研究、秘书长审批后,由物资管理员按规定办理处置。 (四)资产处置收入及时上缴国库,处置完毕财务人员应及时调整账目和卡片等相关资产信息。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信息档案 第十二条 物资管理员负责填编报国有资产月报、年报、绩效评价报告、检查报告,负责整理相关归档及迎检材料。单位固定资产实行信息化扫描登记、建卡归档管理,归档材料包括:(一)涉及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出入库单据、批复件、会议纪要、合同协议、询价单、审批手续、审批单等。(二)涉及固定资产相关部门及本单位印发的有关文件、规定等。(三)涉及固定资产盘点、处置结果报告等。(四)涉及重要设备的应建立专项档案,详细记录其购入时间、原值、供应商和单位采购员的名称及电话、质保期以及使用维修情况等。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政协机关清查盘点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内设委室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市政协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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