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市政协机关党组会议修订)
为规范市政协机关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管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市政协机关实际,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会议费管理
(一)会议分类。一类会议:市政协全会。二类会议:市政协常委会、市政协专题协商会、市政府市政协联席会、市县区政协主席联席会等。三类会议:由委室承办召开的相关会议。
(二)审批权限。一、二类会议须经主席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主席审批,三类会议由分管副主席或秘书长审批。
(三)支出范围。各类会议经费由财政批准对应项目经费中列支,包括:与会人员会议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场地租金、交通费、材料印刷费、医药费等其他费用。
(四)支出标准。
1.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见附件4)限额内按实际参会人数预算,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对于未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相应扣减。
2.会期及工作人员安排等严格按相关文件规定及会议批准文件执行。一、二类会议按规定要求严格控制费用;三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3.会议应在定点场所召开,按协议价在限额范围内结算。未纳入定点的场所,价格须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原则上能在机关内部会议室召开的会议,不得租用外单位会议室。
(五)支出结算。
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结算,结算时应提供《会议费预算单》(见附件1),《会议费结算单》(见附件2),会议批准文件,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结算发票、协议书及电子结算单等。
二、培训费管理
(一)备案审核
1.负责培训工作的委室于每年3月份前把年度培训计划报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备案。
2.负责培训工作的委室根据市政协年度工作安排,提出培训方案(方案应包括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并商请办公室预算培训费,送秘书长审签后报主席审定。
(二)支出标准
除师资费外,按《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见附件5)预算,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对于未发生的事项,应按明细标准相应扣减。
1.师资费: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的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2.住宿费、伙食费:指实际参会和定额内工作人员食宿费。
3.场地费:指用于培训使用的场地租金。
4.资料费:指培训期间分发的资料及培训用品。
5.交通费:指按规定要求接送参训人员、以及培训期间统一组织的考察、调研等所发生的交通费用支出。
6.其他费用:指设备租赁费、医药费及其他支出。
(三)支出结算
1.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培训费预算单》(见附件6)、《培训费结算单》(见附件7)、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票据及电子结算单等。
2.授课费按规定要求,应提供相关材料依据,并按《讲课费标准》支付(见附件8)。
三、差旅费管理
(一)报销项目及标准
1.城市间交通费:指本单位人员因公出差乘坐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标准(见附件9)乘坐交通工具,未按等级乘坐的超支部分自理。
2.住宿费:住宿标准按照市财政相关文件执行,实行不限房型、价格控制、超支部分自理原则。午休房费用指因公出差至荔城区镇海办、拱辰办,城厢区凤凰山办、霞林办、龙桥办(以下简称“五办”)以外超过半天,或当天出差目的地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区)而因工作需要午休或延迟退房所产生的住宿费,房费按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的50%凭据报销,报销时须加附提供退房时间在中午12点以后的证明(如公务卡、银行卡刷卡时间纪记录等)以及出差人员的情况说明等。
3.伙食补助费:(1)出差人员因公务需要可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其余餐费予以包干补助解决。(2)市内出差属于“五办”以外的,按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市外出差按规定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3)出差人员因公务需要接待单位协作安排用餐的,应提前告知伙食标准,并应交纳伙食费。安排单位有收费标准的,按不超过日伙食补助费标准交纳;没有标准的,早餐、午餐、晚餐分别按日伙食补助标准的20%、40%、40%交纳,并索取相关凭据。(4)一天内由两家单位各安排一次用餐的,出差人员当天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4.市内交通费。(1)市内交通费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城市内活动产生的市内交通费用。(2)出差市外的,按规定予以每人每天80元的市内交通费包干使用。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按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补助额缴纳。(3)市外出差往返单位至机场、汽(火)车站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当日市内交通费。(4)市内出差本单位或相关单位未提供交通工具的,“五办”以外的按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5)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相关单位交纳费用,并索取相关凭据。
5.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伙食补助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其中,往返当天由举办单位免费提供两餐(午餐、晚餐)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其中,往返当天由举办单位免费提供车辆接站或送站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二) 报销原则及程序
1.旅差费用由旅差人员关系或经费所在单位承担。
2.经办人凭《市政协机关公务外出审批单》(见附件10)《市政协机关差旅费报销审批单》(见附件11) 及相关文件、方案、票据等办理旅差费。市内出差文件由委室主任审签报秘书长审批,市外出差文件由秘书长审签报分管副主席审批,后报主席审定。
3.城市之间的交通费按规定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以及经秘书长签批的改签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4.出差期间因私停留、绕道,须提前报秘书长或主席审批(含节假日),绕道期间的市内交通费、食宿费等相关费用自理,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批准路线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5.不提倡驾驶私家车出差,出差产生的油费、路桥费、停车费等自理,也不能作为城市间交通费报销的依据。出差无法提供城市之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发票予以报销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若因驾驶私家车出差,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后果自负。
6.参加会议、培训、活动的,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往返会议、培训、活动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回各自单位报销。
7.因公出国(境)办理旅差费报销,需提供出国任务批件(会议纪要或领导审批的办单文)、任务和预算审核意见表、费用分割单、出访日程安排表、访问单位邀请函、护照(包含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国外费用报销单等相关票据。
四、 附 则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协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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