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市政协机关党组会议修订)
根据《莆田市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莆委办发〔2016〕8号)和莆市管〔2020〕10号文件精神,结合市政协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管理
(一)用车范围及办法
1.用车范围为:
⑴执行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应急公务;
⑵送领机要文件、急件、材料和大额公款的;
⑶参加重要外事活动及公务接待;
⑷参加全国政协、省政协在莆的调研、考察等活动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及以上重要会议的应急接送;
⑸在职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就医的;
⑹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前提下,可用于参加跨区域出差、下基层调研和集体公务(3人及以上)等出行活动;
(7)在公务交通补贴区域范围内半天要到3个工作点(含3人)、一天内要到5个工作点(含5个)开展工作的;
(8)到异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公务用车不得跨省使用;
(9)在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不得使用公务用车;
(10)严禁公务车辆绕道和进入出行人员住所小区(详情按照莆市管〔2020〕10号文件执行)。
2.派车程序:用车人须提前告知车队长,车队长派车并填派车单(附1:市政协公务用车派车单)上报行政科,行政科负责人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公车平台上报确认后,由车队长安排出车。特殊情况用车,可先派车后补派车单。车辆外借由秘书长审批。根据实际需要,可联系使用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车辆,费用按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收费标准支付。
3.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及办理报销相关费用。
(二)油料管理
1.所有车辆实行油卡加油记帐制,每月由行政科结算一次。车辆如中途临时需要加油,由用车人签证并及时报办公室行政科核定报销。
2.车辆用油实行“百公里用油标准”管理办法,由车队长每月1日分别登记各辆车的里程数,并按每月的出车里程数和耗油量,计算每部车辆每月的百公里耗油量。
3.每月各部车辆的里程、用油情况要呈报相关领导,并公示。
(三)维修管理
1.车辆维修由驾驶员根据故障情况提出报修项目,由驾驶员和车队长共同与维修厂核定维修项目及预算,经行政科核实后开出维修单报秘书长批准。
2.在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招投标的范围内由办公室行政科确定维修点,一般采用购买配件与车辆维修分开的办法,维修后由行政科验收并与厂方统一结算。
3.车辆维修时,该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全程监督,行政科不定期抽查。如发现驾驶员监督不到位的,酌情扣发部分绩效奖金。
4.各车辆维修项目及费用情况实行台账制等,每季度公示一次,并报相关领导。
5.洗车费按实结算,每月不得超过4次,报销时需提供正式发票。
二、驾驶员管理
(一)驾驶员要加强学习,提高素质,牢固树立服务保障意识,确保服务保障质量。政治理论学习(含事务性会议)不得无故缺勤(由行政科长负责考勤),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必须请假;若发现无故不参加的,酌情扣发部分绩效奖金。
(二)驾驶员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发生领导等车的现象,在公务用车和工作安排上,不得以任何理由推三阻四。
(三)驾驶员要爱岗敬业,文明行车。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岗位的安全负直接责任。若出现违章被开罚单的,罚款及罚分由驾驶员个人承担。若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立即报警,不报警逃逸的,除维修费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外,还将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四)驾驶员要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并要根据出车任务每星期自行调整时间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五)驾驶员在没有出车任务的情况下,要时刻保持在岗在位,不得随意离岗离位,绝不允许擅自驾车离岗离位。在未接到出车通知的情况下,应在车队办公室待岗学习。
(六)节日值班车辆的驾驶员,应按规定要求及时到岗到位,随时听从值班领导、带班领导和值班员的安排。
(七)驾驶员要随时保持通信畅通,不得因通信问题影响工作。若因个人因素发生通信障碍影响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责任。
(八)因驾驶员主观原因强开“病车”而造成车辆损坏的,该驾驶员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追究责任。
(九)严禁私自在外停放车辆。
(十)驾驶员出车补贴凭派车单按照出差相关规定给予报销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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