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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提案再结硕果——莆田全省首家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
【发布日期:2015-07-26】 【来源:莆田侨乡时报】 【阅读:次】

记者昨从市政协提案委获悉,我市《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实施意见》近日出台,在全省首家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这是市政协提案积极推动的成果。

近年来,我市“实干兴市”奋起追赶,成为全省最具发展活力地区之一,是商家投资的必争之地。但莆田人多地少,资源贫乏,产业基础较为薄弱,仍是一个不容回避的客观现实。如何兼顾好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之间的关系,提高土地节约集约水平,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建立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考核评价制度,运用市场机制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益,严格供地杜绝土地浪费,推进产业优化升级,以土地利用结构高速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市政协六届三次全会期间,市侨联提出了《关于加强节约集约土地资源,促进莆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建议》团体提案,被列为当年度1号重点提案,由市政协林庆生主席和分管提案工作的李力利副主席督办。

这份提案是在2014年国土资源部61号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出台之前提出的,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得到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市主要领导分别作了批示。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深入调查,认真研究,充分吸纳提案建议,制定差别化供地政策。

根据产业发展定位,我市实施工业项目用地弹性出让年限制度。按产业类别分别确定20年、30年、50年不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对用地面积在100亩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得分期建设;对用地面积100-300亩的工业项目,可采取“竞单位面积地价”的方式确定竞得人,一次性出让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分期交地,交地前须交清当期土地出让价款;对用地面积大于300亩的重大产业工业项目,应一次性规划预留,按照建设需要,分期批地、供地。

差别化供地政策明确,项目总分期交地最多不超过3期,次期交地间隔不超过2年,项目次期交地须以上一期完成主体工程或投资额达75%以上及交清当期土地出让价款作为前置条件,经由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确认后办理;未达到上述交地前置条件的,后期项目不得交地。因上述原因造成未交地的,后期项目用地涉及有关合同约定、条款自行终止,并由出让方重新安排项目。

记者了解到,为了推动该提案的办理落实,市政协机关做了大量的工作。201410月,林庆生亲自主持召开了提案办理协商会,座谈了解提案办理情况,督促解决相关问题;2014年年底,市政协发文要求对包括1号提案在内的重点提案进行总结,就一次答复时尚未完成的事项做二次答复,对没有完成的事项要求说明原因,明确落实的具体时间;之后,又召开了重点提案办理评议会,召集提案人和部分政协委员对重点提案办理的结果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意见建议,并反馈给办理单位,以推动提案建议落到实处。